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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华诞·峥嵘岁月(66)】开辟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道路

发布时间:2021-06-23  发布作者:  点击数:

背景导读

新中国成立和向社会主义过渡时期的

人民民主统一战线

(1949年10月—1956年9月)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的地位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成为掌握全国政权、领导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执政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巩固新生的人民政权,迅速恢复国民经济,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实现了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历史性转变。在这一伟大进程中,人民民主统一战线自觉服从服务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巩固、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贯彻执行,成功地完成了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了人民民主统一战线,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了历史性贡献。

中国是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新中国的成立,开创了中华民族历史的新纪元,为实现各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合作、共同走向繁荣昌盛开辟了广阔前景。

建立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

新中国刚成立时,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者长期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各民族之间特别是少数民族和汉族之间存在着很深的隔阂。有的少数民族对人民政府抱有疑虑,有些地方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和反动势力的挑拨,甚至还存在着严重的民族对立现象,一部分少数民族上层及信教群众不了解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对待宗教的政策,以致有些民族问题往往同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而难于处理。另外,各少数民族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各种不同社会经济形态并存。与汉族地区相邻近的地区是地主经济占统治地位,资本主义经济也有不同程度的发展,而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则大都分别处在封建农奴制、奴隶制以至原始公社制末期等不同社会发展阶段。

各少数民族的政治制度和政权形式也很复杂,有世袭的封建王公、政教合一的僧侣贵族统治制度,有以父系血缘为纽带的家支制度,还有土司、山官、王子、部落头人和千百户制度等等。即使社会制度和汉族地区大致相同的少数民族地区,在政治、经济、文化和生产力发展水平方面,也和汉族地区有很大差距。因此,各地区开展民族工作的条件极不相同。这个基本情况决定了新中国建立初期民族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鉴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复杂情况,中国共产党从不同民族地区的社会经济政治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正确的民族工作方针和政策。1949年10月,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成立,负责主管全国的民族宗教事务,李维汉兼任主任委员,乌兰夫、刘格平、赛福鼎·艾则孜担任副主任委员。1950年3月,第一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讨论了民族工作问题,要求必须采取有效办法,逐步消除历史上造成的民族间的仇恨、隔阂、猜忌、歧视和不信任的心理,尤其着重反对汉民族中的大民族主义倾向,同时在少数民族中反对狭隘民族主义倾向。

提出“慎重稳进”方针

1950年4月28日,政务院召开政务会议,听取中央民族事务委员会副主任乌兰夫报告当前民族工作问题。报告强调:民族工作的方向和目的,是要尽量减少民族间的隔阂和矛盾,加强和巩固各民族人民的团结,并尽可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帮助各少数民族逐渐发展其政治、经济和文化。对少数民族地区的一切工作,必须采取慎重缓进的方针,反对急性的做法。政务院批准了这个报告。之后,周恩来把“慎重缓进”改为“慎重稳进”,并在欢迎来京参加国庆一周年典礼的各民族代表宴会上的讲话中正式提出:对于少数民族内部的改革,按照各民族大多数人民的觉悟和志愿,“采取慎重稳进的方针”。

1950年6月,针对部分民族地区党委和干部在对待出现的民族问题态度不够慎重,不及时将发生的问题和处理问题的情况向上级汇报、请示,进而妨害党的民族政策贯彻落实的现象,中共中央发出了《中央关于慎重处理少数民族问题的指示》。

《指示》制定了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强调:“以后各地有关少数民族的问题,应集中由各中央局处理,重要的问题则报告中央处理”“擅自处理少数民族问题,因而引起事变者,应该认为是严重的违反纪律的事件并受到应有的处分。”

《指示》对应慎重对待的民族地区社会改革问题作了规定,即关于各地少数民族内部的社会改革,特别是有关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风俗习惯,及土地制度、租息制度、婚姻制度的改革等,必须从缓提出,在没有得到各中央局和中央的批准之前,各级党委不得在少数民族人民中提出这些改革和发布有关这些改革的决议和口号,不得在报上进行有关这些改革的宣传。

《指示》还明确要求:在少数民族中进行工作,必须首先了解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并从各少数民族中的具体情况出发来决定当地的工作方针和具体工作步骤。必须严格防止机械搬用汉人地区的工作经验和口号,必须严格禁止以命令主义方式在少数民族中去推行汉人地区所实行的各种政策。

在社会改革方面,党和人民政府坚持“慎重稳进”的方针,根据少数民族地区大多数人民及与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人物的志愿,并主要地经过他们自己去进行。在这个方针指导下,到1952年,少数民族农业区大都实行了减租退押,在条件成熟的内蒙古、宁夏、青海、新疆地区进行了土地改革。在少数民族聚居的牧业区,中央决定实行牧主牧工两利政策,同时逐步取消牧主的封建特权,鼓励牧民的生产积极性,以发展畜牧经济。党和政府在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社会改革,非常慎重、非常注重条件。

(来源:荆楚统战、统战新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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